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如下:
1. **适用范围** :
-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 发回重审的;
-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2. **起诉与答辩** :
-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按指印。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3. **小额诉讼程序** :
- 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 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
4. **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间** :
- 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5. **管辖异议与立案条件** :
-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6. **调解与调解协议** :
-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7. **异议处理与审理期限** :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 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循上述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公正、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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